北京工商大学外国语学院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细则(暂行)
为促进和激励我院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以及北京工商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细则(讨论稿)。
一、推荐免试生工作的政策依据与时间安排
第一条 推荐免试是指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确认其免试资格,由招生单位(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接受的选拔方式。推荐免试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细则所称免试是指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我院优秀应届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本细则所称推荐免试生,是经我院遴选和确认其免试资格,并通过我校或外单位的复试后被接收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推荐免试生工作安排在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的第七学期初进行。推荐和接受对象的业绩终算时间为第七学期开学前(当年9月1日前)。
二、推荐免试生遴选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推荐免试生的遴选,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的原则。既要看被推荐对象的品行和历年的学习成绩,又要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业务素质及其他专业特长等方面的考查。在具体操作中,要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四条 推荐免试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推荐免试生遴选的申请人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重修或补考记录,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5,综合测评列我院英语专业前20%;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四)我院英语专业学生需通过专业四级60分。
(五)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推荐免试生名额的分配
第五条 根据学校的指导性原则,我院推荐免试生的名额为3人。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我校符合相关条件的英语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自行申请外校的推荐免试生指标(不占我校当年推荐免试生计划),并参加其遴选接受工作。
第七条 我院将严格执行学校所下达的推荐免试生计划。
四、推荐免试生工作的组织与流程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由主管学院教学的副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英语专业负责人以及英语专业教师代表为组员,组成我院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院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工作,包括审定推荐条件、分配推荐名额、资格审查、审定初选名单、确定正式推荐名单等。
第九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我院推荐免试生的推荐工作程序如下:
1、发布学院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2、个人申请。凡符合推荐免试生遴选条件的英语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规定日期内向学院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份)。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生资格的选拔。
3、资格初审。我院推荐免试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推荐免试生遴选条件及有关具体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测评,择优确定名单(5人,按1:1.5的比例确定),并及时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我院将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计算绩点(简称“GPA”),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计算综合测评成绩。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应在综合测评中予以适当考虑,不再单独考虑特殊专长生的推荐免试工作。
4、确定资格。我院对所有申报学生按照绩点由高到低进行排名(绩点相同的情况下,按综合测评排序),并对申报学生的全部材料在学院网站上(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异议,异议中涉及绩点的部分由教务处予以解释,涉及综合测评的部分由学生处予以解释,并最终由我院公布处理结果。凡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其资格一律无效。
5、我院审核后符合推免基本条件的学生名单、学生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份)加盖我院公章后,报校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按照我院分配名额的1:1.2比例确定正式推荐学生名单(3人)和候补推荐学生名单(1人),并对审核通过学生的全部材料在学校网站上(或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招办批准。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荐免试生的资格。
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向教务处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存在的问题。涉及学生绩点的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处理;凡涉及综合测评的问题,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处理;凡涉及我院推荐方面的问题,由我院负责解释和处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对在申请推荐免试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荐免试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的,或因健康状况不能坚持完成学业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推荐免试生工作的监督
第十一条 我院推荐免试生工作由校纪检监察处实施全程监督。对于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者,将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推荐免试生的政策规定、遴选条件、实施办法、推荐名额、推荐信息、推荐名单、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必须事先公布。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细则由学院推荐免试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