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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改项目

北京工商大学关于开展 2018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0-19

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专家意见反馈,进一步深化学校本科教学综合改革,推进“一流学科、一流本科”建设和内涵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准确把握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形势要求,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二)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坚持育人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水平素质人才;
    (三)按照“统筹规划,综合培养;内涵发展,推进创新;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升质量,服务社会”的原则,结合我校“十三五”教育事业规划,研究学校“十三五”期间本科教学的前瞻性问题,重点研究本科教学中专业认证、课程改革与课堂教学革命、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问题,开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体现高等教育适应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特征,研究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新问题,探索、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新举措;
    (二)有利于实现学生专业素质培养与创新能力提升兼顾,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并重,课堂教学改革与实践体系完善同步,学生学习能力增强与教师教学水平提高互促,全面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三)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四)注重教学改革项目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成果应是研究、实践的总结,能产生可预期成果,成果具有理论指导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三、立项数量
    2018年学校计划立项30项,其中重点项目8项,一般项目22项。
   

    四、研究时间
    研究时间从2018年11月开始计算,项目研究期限截止至2019年12月。
   

    五、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者必须是在职的教师、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具有承担课题研究的组织管理工作的能力,并直接承担部分研究工作。
    (二)每个项目负责人限报1个项目,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2个项目的申报。项目申报所列项目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
    (三)凡是有在研校级教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负责人参加本次项目申报。
   

    六、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依据《北京工商大学2018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附件一),填写《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报书》(一式一份,见附件二)。
    (二)各单位于11月5日(星期一)17点前将汇总的教改立项申报书和《2018年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三)统一报送至教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
caolihui@btbu.edu.cn。 
   

    七、项目管理
    (一)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建设。专家组对项目研究进度、研究成果、结题等进行跟进评审、检查、验收。
    (二)项目管理按《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四)有关条款执行。教务处负责督促检查教改项目进展情况。
    (三)项目申报书中的经费预算应按照项目类型的对应额度来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范围。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一经批准,由学校给予经费资助。校级重点项目资助30000元,校级一般项目资助10000元,项目经费报销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
   

    联系人:曹立辉  陈薇       联系电话: 81353230  68984646
    办公室:阜成路校区教二楼201-1室、良乡校区学生活动中心307室

    

    附件一:北京工商大学2018年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指南
     
附件二: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报书
     
附件三:2018年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申请项目汇总表
     
附件四:北京工商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务处
二○一八年十月十九日